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庚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紋呈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3日
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
裁定准予
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
月17日屆滿,且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3 年度司
催字第391 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4 頁),
堪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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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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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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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3年5月15日 │21,000元 │AI七一七四七四│ │
│1 │司 阮登發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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