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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5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庚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紋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遺失,前 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 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 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391 號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而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4 年11 月17日屆滿,且今無人申報權利等節,有本院103 年度司 催字第391 號卷宗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 院卷第4 頁),信聲請意旨為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 │支票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57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玉山商業銀行桃鶯分│103年5月15日 │21,000元 │AI七一七四七四│ │ │1 │司 阮登發 │行 │ │ │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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