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勁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
聲請人聲請
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應提出「刊登
公示催告裁定全
文之新聞紙全版」(即未曾剪開之原報紙),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