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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除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勁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並應提出「刊登公示催告裁定全 文之新聞紙全版」(即未曾剪開之原報紙),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備註:聲請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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