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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葉庭亦 相 對 人 旭騰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自評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 ,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 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 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二)調解內容或仲 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於強制執行。(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以,倘當事人之一方已履 行義務時,不論是一部履行或全部履行,於其履行之範圍內 ,債務既已消滅,他方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不得就消滅之 債務聲請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7 月22日 經桃園市政府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提撥新臺幣(下同)5, 542 元至聲請人之勞工退休金專戶,相對人未依約履行, 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固據其提出105 年7 月22日桃園市 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件為證。惟相對人於105 年7 月29日已 函請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將聲請人105 年2 月15日勞工退休金 月提繳工資更正為66,800元,經該局於105 年8 月25日寄發 該月份繳款單予相對人後,相對人業於105 年9 月30日之期 限內繳納,復由該局分配款項至聲請人之退休金個人專戶等 情,有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5 年8 月17日保退二字第105101 22900 號函、105 年9 月7 日保退二字第10510135550 號函 、105 年10月24日保退二字第10510160510 號函各1 份等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 頁、第13頁、第20頁),亦經聲請人 確認上開款項已撥付至其勞工退休金專戶無訛,有本院公務 電話紀錄1 紙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1頁),揆諸前揭說明 ,此部分相對人之債務既已消滅,聲請人自不得就消滅之債 務聲請強制執行。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為強制執行,尚難 准許。 四、又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未滿10萬元, 按訟事件法第13條第1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500 元,依首 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 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爰裁定如文 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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