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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蘇淯賢 相 對 人 寶傑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震傑 上列當事人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人欄「新臺幣柒萬零玖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臺幣柒仟零玖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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