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蘇淯賢
相 對 人 寶傑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震傑
上列
當事人間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9日所為之
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人欄「新臺幣柒萬零玖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臺幣柒仟零玖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相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
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
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