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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聲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思誠 相 對 人 天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彥彬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 佰肆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中新臺幣參佰元, 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經桃 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 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2萬5,032 元, 相對人未履行,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然細核上開調解方案中 ,就聲請人之部分係記載:「勞方黃思誠105 年8 月份工資 99,000元、105 年9 月份工資62,700元、預告工資66,000元 、資遣費55,963元,扣除勞健保及勞退後,同意合計給付勞 方279,844 元」等語,兩造僅就上述27萬9,844 元之範 圍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 定得為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逾此範圍 之請求,經核係就其餘參與調解之勞工4 人所得請求之金 額併予計算之結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 四、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 000 元,依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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