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勞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黃思誠
相 對 人 天策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彥彬
上列
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民國一○五年十月二十四日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調解方案關於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貳拾柒萬玖仟捌
佰肆拾肆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其中新臺幣參佰元,
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
裁判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一)調解內容或
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
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
二) 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
適
於強制執行。( 三) 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
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及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0月24日經桃
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積欠之工
資、預告工資、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92萬5,032 元,
惟相對人
迄未履行,
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
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然細核
上開調解方案中
,就聲請人之部分係記載:「勞方黃思誠105 年8 月份工資
99,000元、105 年9 月份工資62,700元、預告工資66,000元
、
資遣費55,963元,扣除勞健保及勞退後,同意合計給付勞
方279,844 元」等語,
堪認
兩造僅就上述27萬9,844 元之範
圍調解成立,此部分核無法定不應准許強制執行之情形,而
相對人既未依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本院裁
定得為強制執行,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人
逾此範圍
之請求,經核
乃係就其餘參與調解之勞工4 人所得請求之金
額併予計算之結果,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
四、
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其標的之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
100萬元者,按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應徵收費用1,
000 元,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雖暫免繳納,惟依法應由
關係人
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
,爰裁定如文第3項所示。
五、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
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