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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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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協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錫源 被上訴人  王樹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 勞訴字第12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就資遣費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 4,28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15 元;就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 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計1 萬4,415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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