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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東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 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足憑,是依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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