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67號
原 告 石凱豐
被 告 台灣敦豪供應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東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260元,未
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2日裁定,限令原告於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7月28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
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足憑,是依
首揭法律
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