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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號 聲 請 人 葉朝清 訴訟代理人 朱陳筠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利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滄洲 相 對 人 紀佩婷即九山工程行       紀文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翟哲申 相 對 人 李建昌 訴訟代理人 李克欣律師 相 對 人 陳祥山(陳盈安之承受訴訟人)       洲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育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葛睿驎律師 相 對 人 蕭紘文 訴訟代理人 陳漢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蕭紘文應連帶原告給付」之記載 ,應更正為「蕭紘文應連帶給付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