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
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吳高堂
被 告 荃盛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莉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荃盛冷凍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荃盛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
8,869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今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622,469 元部分,應繳裁判費6,830 元;
訴請被告給付薪資76,400元部分,應繳裁判費1,000 之二分之一
,即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830 元( 計算式:6,830 +500 -500 =6,83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