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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勞訴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80號 原   告 吳高堂 被   告 荃盛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莉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荃盛冷凍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荃盛冷凍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9 8,869 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提起給付工資 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今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622,469 元部分,應繳裁判費6,830 元; 訴請被告給付薪資76,400元部分,應繳裁判費1,000 之二分之一 ,即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830 元( 計算式:6,830 +500 -500 =6,830)。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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