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247號
債 權 人 緯柏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義乾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高為人即十三個手感烘焙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銷
貨單、請款單之訂購人名稱、統一編號、簽收人皆
非債務人
,且所提
存證信函不足釋明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之債權債務關
係,
爰依
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