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0967號
債 權 人 心順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順貴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潘怡文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05 年6 月3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6 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