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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15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1590號 債 權 人 祥發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令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新家坡營造有限公司、桃源建設有限公司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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