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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 債 權 人 簡江銘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基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基坊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據債 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 發票人為深根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陳基坊,且陳基坊 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 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 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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