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161號
債 權 人 簡江銘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陳基坊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基坊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據債
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及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可知,該支票之
發票人為深根企業有限公司,並
非債務人陳基坊,且陳基坊
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
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給付
系爭支票所示之票款,
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