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68號
債 權 人 凱粵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揚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寶珠、邱柏元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向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統一編號為「0000
0000」之公司,僅有「凱粵工程有限公司」,並無「凱粵空
調工程有限公司」。故請表明債權人正確之名稱,如有誤繕
,並應於
聲請狀底蓋印債權人正確名稱之公司大小章。
二、經向本院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查詢身分證統一編號為「
Z000000000」之人,查詢結果並
非「邱柏元」。故請提出債
務人邱柏元最新之
戶籍謄本,並表明其正確之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