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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28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281號 債 權 人 亞旭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成貴 債 務 人 合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效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陸拾參萬參仟壹   佰元,及其中參佰參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並督促賠償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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