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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285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285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陳其智 非訟代理人 莊惠茹 債 務 人 徨旗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玉淑 人 債 務 人 毛維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貳萬柒仟元,及如聲請   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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