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債 權 人 黃俊義即峻德企業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宏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
翌日起算)。
二、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
代理人之姓名,並表明其住址。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