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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36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3645號 債 權 人 黃俊義即峻德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宏碩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算)。 二、請表明債務人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並表明其住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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