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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46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債 權 人 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盛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昱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聲請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永盛,   故請表明聲請人公司目前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   理人並應於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該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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