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4657號
債 權 人 虹龍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永盛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昱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聲請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
非張永盛,
故請表明聲請人公司目前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該法定代
理人並應於
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或提出經該法定代理人簽
名或蓋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