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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3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1號 債 權 人 群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安順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傑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查經濟部商工登記 查詢結果,債務人公司設於臺南市○○區○○○路○ 號4 樓 ,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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