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5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397號 債 權 人 吳玉珠即上昌企業社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鍾游麗卿間請求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本件債務人為「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   」及「鍾游麗卿」等二人,抑或僅有「東陞鼎營造有限公司   」一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