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2號
債 權 人 崇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文達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瑞信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經查本件聲請狀底僅有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之
蓋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
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