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787號
債 權 人 曾進益
債 務 人 呂英彰
債 務 人 亞誠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致誠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呂英彰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亞誠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
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其他債務人於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