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199號
債 權 人 昀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雅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鍾政倫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並
非黃雅萍,故請表明債權
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債權人並應於
本件聲請狀
底蓋印正確之公司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正確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
二、請表明欲請求之利率,如未約定,得依法定利率即週年利
率5%請求之。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