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定捷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 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定捷股份 有限公司設於台北市士林區,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依前揭法條規定,本院無管 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