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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 債 權 人 精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川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川久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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