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
債 權 人 精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阿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川久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
經查川久股份有限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
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
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
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
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
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