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
債 權 人 精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阿珠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川久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川久股份有限公
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
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5 年8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6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