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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6796號 債 權 人 精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阿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川久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川久股份有限公 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 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 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 有限公司)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 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 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各一份。經本院民國105 年8 月30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9 月6 日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 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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