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699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6997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育松園維帝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威禎 人 債 務 人 楊期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育松園維帝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參拾陸萬參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債權人   對債務人育松園維帝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楊期閎、陳威禎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