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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69號 債 權 人 巨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志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如未約定,得請   求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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