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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50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500號 債 權 人 謝秉璋 債 務 人 溢湧鑫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潘珮瑄發給支   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出之支票正面及其退票理由單影本可   知,潘珮瑄亦非該支票之其他票據債務人,債權人復未提出   其與潘珮瑄間債權債務關係之釋明文件,尚無從釋明債權債   務關係,債權人對債務人潘珮瑄部分之聲請,爰依前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駁回其聲   請。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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