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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767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673號 債 權 人 立捷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王鳳英 債 務 人 鈺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萬伍仟陸佰   元,及其中壹佰伍拾參萬參仟陸佰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   中壹佰伍拾柒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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