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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524號 債 權 人 鑫富田整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日興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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