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債 權 人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錦珍
訴訟代理人 曾佩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盛達空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
命令送達
翌日起算,並
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
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