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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8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18718號 債 權 人 弘山塑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珍 訴訟代理人 曾佩筑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盛達空調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利息起算日及利率(如未約定,得請求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並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 二、表明債務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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