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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193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 債 權 人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準勝 債 務 人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書 債 務 人 蔡奉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方蘭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本件   債務人蔡奉居之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   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   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   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   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規定對蔡奉居之聲請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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