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302號
債 權 人 永勝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準勝
債 務 人 方蘭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書
債 務 人 蔡奉居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方蘭實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
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
公示送
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定有明文。
本件
債務人蔡奉居之
住所設於戶政事務所,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
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
可稽。質此,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
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明
文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
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
第509 條規定,其聲請自
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
第1 項規定對蔡奉居之聲請
予以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