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815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聖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畢麗家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聖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貳拾貳萬肆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
暨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聖佑數位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畢麗家清償之,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二、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