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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249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 債 權 人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陸桐 債 務 人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玖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玖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玖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玖萬陸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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