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1249號
債 權 人 德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陸桐
債 務 人 廣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華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玖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玖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壹萬玖仟玖
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玖萬陸仟捌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