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
債 權 人 泉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
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
按各期應給付之貨款,其利息起
算日不得以第一期應給付時起算(因其餘尚未到期部分依
法不得請求利息),此部分債權人應具狀更正(可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