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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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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5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568號 債 權 人 泉樺科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查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按各期應給付之貨款,其利息起    算日不得以第一期應給付時起算(因其餘尚未到期部分依    法不得請求利息),此部分債權人應具狀更正(可改以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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