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9號
債 權 人 栢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武松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各支票為付款提示之
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表明各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
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
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