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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16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1649號 債 權 人 栢暉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武松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金詩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各支票背面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各支票為付款提示之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表明各支票票款之利息起算日(本件係請求給付票款,     利息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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