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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22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04號 債 權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孝銘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劉秀美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出貨憑單、託運簽收單、調整憑單維護及信封影本可知 ,向債權人購買冷凍食品之客戶名稱為宏威食品有限公司, 而依其上所載統一編號即00000000查詢公司名稱則為富煒團 購有限公司,皆債務人劉秀美,劉秀美僅為老闆娘及簽收 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故債權人對劉秀美請求給付上開單據所示之貨款,於法 尚有未合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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