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204號
債 權 人 沅味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孝銘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劉秀美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人所提
出之出貨憑單、託運簽收單、調整憑單維護及信封影本可知
,向債權人購買冷凍食品之客戶名稱為宏威食品有限公司,
而依其上
所載統一編號即00000000查詢公司名稱則為富煒團
購有限公司,皆
非債務人劉秀美,劉秀美僅為老闆娘及簽收
人。債權人復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
件,故債權人對劉秀美請求給付
上開單據所示之貨款,
於法
尚有未合,
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