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518號
異 議 人 友力電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薏由
上列
異議人即
債務人因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聲
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異議
駁回。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規定,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
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1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
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送達
正本於異
議人,而
本件聲請之提出,則為民國106 年1 月16日,顯逾
法定期間,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