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2722號
債 權 人 江宏明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全球淨水國際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債權人所提出
之出勤紀錄影本,僅足以釋明債權人出退勤時間,然並無從
釋明債權人係受僱於債務人公司及已與債務人終止
僱傭關係
等情事,
難認債權人得逕向債務人公司請求
系爭工資、
資遣
費及預告
期間工資。既債權人所提之
上開文件不足釋明系爭
債權債務關係,則
爰依上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