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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7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796號 債 權 人 新美華造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金寶盈鋼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狀並未蓋印債權人公司之大小   章,故請債權人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大小章,或提出   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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