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7號
債 權 人 元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顯裕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丁文凱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
司法事務官辦理
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文凱發給支付命令,
惟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單據觀之,該單據僅足以釋明債權人所有之車輛
因毀損而有損害,然而並無從釋明債務人為其公司之司機,
且駕駛
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因疏失而造成
上開損害。債權人復
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
對債務人請求賠償
系爭損害,
於法尚有未合,
爰依上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