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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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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38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7號 債 權 人 元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顯裕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文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丁文凱發給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 人所提出之單據觀之,該單據僅足以釋明債權人所有之車輛 因毀損而有損害,然而並無從釋明債務人為其公司之司機, 且駕駛聲請人所有之車輛因疏失而造成上開損害。債權人復 未表明請求之其他原因事實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故債權人 對債務人請求賠償系爭損害,於法尚有未合,爰依上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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