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4208號
債 權 人 光榮茶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佩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徐發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本件是否係請求返還借款。
二、如係請求返還借款,請更
正本件請求之利息為
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本件請求利息之起算點亦應更正以到
期日94年2 月28日
起算,請一併更正。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