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65號
債 權 人 郁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邦川
債 務 人 喜多福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曼玲
債 務 人 楊善甫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喜多福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肆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楊善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
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
略以:如後附
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
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
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