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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5265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5265號 債 權 人 郁航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邦川 債 務 人 喜多福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曼玲 債 務 人 楊善甫 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喜多福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喜多福國際旅行社有限   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肆佰伍   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善甫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伍仟   肆佰伍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三、前項請求給付,如其中一債務人已履行全部或一部,其餘債   務人於已履行之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四、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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