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54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454號 債 權 人 振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再起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漢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 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 ,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 點 第4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查債權人未提出 相關釋明文件,無從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上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