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債 權 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峰
債 務 人 李應財即品曜工程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
債權人及債務人「弘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品曜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李應財」之記載,應分別更正
為「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應財即品曜工程行」。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