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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56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5625號 債 權 人 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峰 債 務 人 李應財即品曜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6日所 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中當事人欄關於債權人及債務人「弘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及「品曜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李應財」之記載,應分別更正 為「弘朔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李應財即品曜工程行」。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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