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張哲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呂芳時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
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提出之請款單所示,應由「竟
傑工程有限公司」對「鑫城營造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更正
改以「竟傑工程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以「鑫城營造有限公
司」為債務人,並分別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就
本件請求給付之工程款,提出相關發票單據影本(內容須
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