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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61號 債 權 人 張哲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芳時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及提出之請款單所示,應由「竟   傑工程有限公司」對「鑫城營造有限公司」為請求,請更正   改以「竟傑工程有限公司」為債權人,以「鑫城營造有限公   司」為債務人,並分別表明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二、就本件請求給付之工程款,提出相關發票單據影本(內容須   清晰)。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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