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債 權 人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
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
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