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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債 權 人 宏昱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明珠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涵美賞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管理委員會向主管機關報備(含管理委員會名稱、現任主任   委員姓名)之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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