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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度司促字第 27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先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經查債務人之原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應補正提出債務人之    法定代理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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