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2756號
債 權 人
臻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先盈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五福國際醫療器材有限公司間
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經查債務人之原
法定
代理人已死亡,應提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及其最新
戶籍
謄本。經本院民國105 年2 月1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 年2 月23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逾期
迄未補正,
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